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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作者: 来源: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相关资料汇编 发布时间:2021-06-18

1995年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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