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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作者:许丽 来源: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相关资料汇编 发布时间:2020-01-07

 

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话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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