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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藏语委办(编译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许丽 来源:政工处 发布时间: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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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中)直各相关单位:

《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已经西藏自治区藏语委办(编译局)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地)具备藏汉语文翻译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可直接使用本办法或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评价依据。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藏语委办(编译局)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

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藏汉翻译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修订完善全区各系列职称评审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33号)、《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区藏汉语文翻译及相关专业岗位上从事藏汉语文编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办法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评价。

第四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初级(三级翻译)、中级(二级翻译)、副高级(一级翻译)和正高级(译审)。藏汉语文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材料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和书面审核委托意见。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任职资格后核发文件和证书。

第六条 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结合,编外(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分开。

第七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号)规定,对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落实倾斜政策。

基层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是指我区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区、各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和那曲市、阿里地区事业单位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适用本条款。

县(区)、乡(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及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八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涉及本系列职称评审,按照《援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藏人社发〔2019〕92号)的通知精神,参照本评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作为藏汉语文翻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标准、评价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藏汉语文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藏汉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级别,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其中行政领导不超过2人。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吸纳优秀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一)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有不少于7人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

(二)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20人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审专家库,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审前,每年应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30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库,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前,每年应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1名专家组成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在学术技术水平方面,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了解本专业学术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有效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实践经验较为丰富。

(二)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

1.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高级职称。

2.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市(地)和用人单位拟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区直单位拟组建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市(地)、县(区)拟组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准备案。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前,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以及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和要求等,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要求,向本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对推荐人员的政治品行和业绩进行公示后,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实行审核意见制,审核意见包括个人品行、业绩、能力、水平、廉政、岗位使用情况等。审核意见内容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各市(地)、区直相关部门已建立相应藏汉语文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不得跨市(地)、跨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各市(地)、区直相关部门未建立或不具有相应藏汉语文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市(地)行业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将书面审核结果和推荐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报送的审核结果,向相应藏汉语文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具委托评审函代为评审。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2.非本系列评审范围的;

3.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要求的;

4.未按时按规定申报或报送的;

5.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

6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程序包括审核、答辩、评议、量化计分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复核申报人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评价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出具初审意见。对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含职称申报表上2名推荐专家和评委会1名推荐专家),并对推荐意见实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个人总结)和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负责初审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和评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

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计分评审机制,按照得分高低并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90%,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对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严守纪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本人及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打分(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工作完成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的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逐一复查。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报人员。

第三十条 实行职称评审考察制度。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公示期无异议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成考察组,采取在申报人员单位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对评审通过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勤政廉洁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结果、考察报告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及时报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评审权限和评审范围,对评审通过人员研究审定后进行资格确认,颁发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专家劳务费参照西藏自治区相关行业职称评审费标准,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2000元/天,中级职称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为1000/天。评审工作地以外邀请的专家据实报销往返路费,评审工作期间按标准安排住宿,按标准安排在食堂就餐。所需费用由职称评审组织单位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每年对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材料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职称管理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不得干涉评审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如发现申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藏汉语文翻译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藏汉语文翻译职称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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